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𠊑 基本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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𠊑 《康熙字典》
〔古文〕俖【集韻】補妹切,音背。【說文】反也。【禮·緇衣】信以結之,則民不倍。【淮南子·人閒訓】單豹倍世離俗,巖居谷飮。
又鄙俗也。【論語】斯遠鄙倍矣。
又物財人事加等曰倍。【易·說卦】利市三倍。【詩·大雅】如賈三倍。【書·周官】夏商官倍,亦克用乂。
又【左傳·僖三十年】燭之武曰:焉用亡鄭以倍鄰。【註】益也。
又【越絕書】計倪曰:以智論之,以決斷之,以道佐之,斷長續短,一歲再倍,其次一倍。
又【韓愈·韓滂墓誌】滂讀書倍文,功力兼人。【註】倍文,謂背本暗記也。【周禮註】倍文曰諷,韓語本此。
又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𠀤蒲枚切,音裴。【賈子容經篇】諺曰:君子重襲,小人無由入。正人十倍,邪僻無由來。
又倍尾,山名,通作陪。
又倍阿,鬼名。【莊子·達生篇】東北方之下者,倍阿鮭蠪躍之。【林獻齋註】屋中東方之鬼也。緇原字从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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𠊑 《说文解字》
『說文解字』
反也。从人咅聲。薄亥切
『說文解字注』
(倍)反也。此倍之本義。中庸。爲下不倍。緇衣。信以結之。則民不倍。論語。斯遠鄙倍。皆是也。引伸之爲倍文之倍。大司樂注曰。倍、文曰諷。不面其文而讀之也。又引伸之爲加倍之倍。以反者覆也。覆之則有二面。故二之曰倍。俗人䤨析。乃謂此專爲加倍字。而倍上、倍文則皆用背。餘義行而本義廢矣。倍之或體作偕。見坊記、投壷、荀卿子。从人。咅聲。薄亥切。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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